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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卖部设“老虎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发布时间:2020-01-08 点击数:1635 分享按钮



2019年3月,我和丈夫在某建筑工地租了一间施工板房,用来做快餐生意4月,我们把其中的十几平方米单独租赁给张某,他用来开小卖部。5月,张某从他朋友刘某那里弄了一台“老虎机”,把这台“老虎机”放在小卖部,盈利谈好由我丈夫、张某、刘某三人按比例分成。12月份,被人举报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把我丈夫和刘张二人刑事拘留,经调查统计这台“老虎机”大半年以来共获1.6万元,但我丈夫只分得其中2000多元。请问律师:我丈夫的行为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吗?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统称为《意见》)的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并且你丈夫等人的违法所得已经超过5000元的追诉标准,故你丈夫及刘、张二人在小卖部放置”老虎机“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开设赌场”。

2.根据该《意见》,违法所得累计5000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本案,你丈夫及刘张二人构成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应按1.6万元计算而非你丈夫个人实际所得利益。

综上,你丈夫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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