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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路上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02-26 点击数:1497 分享按钮


20200225号咨询案例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开了一个小店,店里雇了一位保洁阿姨专门清扫店面。前天这个保洁阿姨下班出门之后在我店不远处的台阶上不小心滑到摔了一跤,导致膝盖骨裂受伤,医药费花了2万多。

请问律师:她这算是工伤吗?我作为雇主要不要负责?


喻钧禾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所以该职工的受伤时间和地点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2,但是,“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还要需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本案情形属于该款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可根据该条款,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只有因他人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受伤或受到交通工具伤害的,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3、因此,本案职工在下班路上大意摔倒致伤,并不属于两方及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依法并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你虽然是其雇主,但也无须向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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