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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删除律所字号前的地名!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带这份提案上两会

发布时间:2021-03-05 点击数:1109 分享按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律所对“字号”前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有意无意“淡化”,特别是京沪以外的律所,更是觉得区划名称有形无形地制约了律所的发展。

近    日赴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专门就这一问题带去了一份提案——《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统一删除行政区划地名的提案》。

2010年3月1日施行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该规章要求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律所”)名称中必须含有省级行政区划地名。魏青松认为,律所名称中包含地名,可以让人一目了然,这对于律所的有序化管理发挥了极大作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强制要求律所名称中包含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会阻碍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助长全国范围内法律服务的不平衡,亦无益于我国律所走出国门。魏青松分析说,基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省级行政区划地名本身含有一定的不同社会评价,而机会均等(不是结果均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起点,强制律所名称中包含省级行政区划地名,律所自“出生”之时,就可能就造成了律所常识性社会评价的“三六九等”。据魏青松观察,实践中以“北京”“上海”等开头的律所往往最受市场欢迎,法律人才往往更倾向于留在这些地区执业,中西部地区律所人才相对短缺,久而久之会导致负循环发展,因此,强制律所名称中包含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会加剧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律所水平的参差不齐,不利于中西部地区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在律所连锁经营风起云涌的今天对中西部地区尤显不公。包括知名律所在内的一些律所对外宣传时,会“淡化”行政区划地名。

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删除律所名称中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也可以为让中国律所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无强制要求律所名称包含行政区划地名。”魏青松说,实际上,目前也确有个别律师自成立之日起名称中就不含有行政区划地名。

魏青松认为,律所名称中不含有省级行政区划地名也是切实可行的,不会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混乱,因为司法部早已建立起全国律所名称检索系统,全国律所字号均已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彼此不相同或者不近似,这是律所与在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重大不同。 为此,魏青松建议司法部修改其《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即将“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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