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钧禾律师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04-21 点击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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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钧禾律师诈骗罪辩护词
(黄*诈骗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喻钧禾律师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黄*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人指控第一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第一被告人表示认罪,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二、但公诉人指控第一被告人骗取6名被害人总计663000元的指控,并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第一被告人的前后几次的询问笔录一致交待,包括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所有被害人陈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也无相反表述,其总共只获利19000元;
其次,以共同犯罪的定义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累积到本案第一被告人的头上来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既没有充分确凿的事实证据也产生了无法解决的定罪量刑矛盾。假设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全部属实,以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犯罪事实为例,第一被告人只拿到尹*父亲尹*的10万元,另张*父亲张*的10万元被李秀获得,但这20万元如果算共同犯罪,那么是否应该追究分得了一半诈骗款项的李秀的刑事责任呢?如果以李秀没有与第一被告人共谋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那么李秀获得的10万元当然不应该以共同犯罪算在第一被告人诈骗金额内。以被害人支付的全部款项直接认定作为对第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档次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其它五起案情也都存在同样的情况。
所以对于本案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首先应该明确本案中的哪些人员与第一被告人构成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认定的数额应该以第一被告人及与其构成共同犯罪人员的获利数额为限,才能成为对第一被告人的量刑依据。
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实际案情,明确能与第一被告人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只有那6个骗婚的*南女子(最后一起第一被告人及*南女子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属于诈骗未遂),第一被告人在另5起诈骗行为中总共只拿到了19000元,5名*南女子共拿到了75000元,共计94000元,第一被告人获利在共同犯罪获得赃款中只占20%。所以辩护人认为应该以诈骗罪“数额巨大”对第一被告人量刑,并考虑第一被告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从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黄*辩护人:
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喻钧禾律师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