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物流企业经营中行业法律风险如何防控
国内物流企业经营中行业法律风险如何防控
2016年5月10日 作者: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 喻钧禾律师
第1篇 “转板”委托运输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提示:1、拟订比较全面的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运输合同进行签署;
2、留存对方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实行保证金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机制;
4、付款时注意承运人与领款人一致,付至其本人账户;
5、核实、记录、留存承运人车辆保险资料;
6、明确投保问题及税费的的承担。
二、问题总结:行业现状常常出现电话约业务,随时叫谁走,不签合同。
三、解决方案:铺设实体业务关系网,预先签订“通用合同文本”约定除线路、价格、标的物以外的其他内容,并约定确定线路、价格、标的物的“专用合同”可采用指定电子邮箱以交换数据电文方式确认签署。根据本企业情况、惯例、行业特点、货物运输特性制作内容全面的货物交接单据,要求承运人盖章或者签字。业务量增长规模较大时,建立业务微网站,推行电子合同签署及交易流程跟踪。
第2篇 “挂靠车”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挂靠体系建立完善及保证金制度的推行
(一)挂靠体系已有合同文件的正确使用:车辆挂靠管理合同、挂靠车业务合作合同、挂靠车经营事宜授权书(实际车主授权驾驶员)、挂靠车驾驶员雇佣合同(实际车主为雇主)
(二)识别及重视挂靠车的风险责任:
(三)推行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1、避免拖延支付保险费;2、避免拖延办理年检;3、避免交通事故责任未获理赔部分难以追偿;4、避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后难以追偿。
具体可以采用部分直接收取,部分从业务收取中扣取。
(四)合理约定“欠费”超过一定额度后可留置车辆,经催告仍不支付款项的有权变卖处置车辆。实践中需要约定留存车钥匙并合法取得。
(五)建议提升挂靠车管理服务并适当提高挂靠管理费,因责任风险较大:挂靠车交通事故责任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二、挂靠车交通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挂靠车工伤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现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赌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四、追偿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的原则:承担后方可追偿。
在挂靠管理合同中充分明确出现挂靠车交通事故责任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时,挂靠车主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承担责任及处理相关事宜的费用,或提高保证金金额。
第3篇 事故车“买断”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需要向实际侵权人行驶追偿权或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新车事故降价损失”时,尽量不要以议价方式“买断”,可能导致追偿或理赔时权益无法实现,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并非必然发生的金额。
实践中可以要求货主单位出具书面要求,向运输企业发出《买断或者维修赔偿通知书》,运输企业按通知书支付买断或者维修价款后再要求货主单位出具《买断或者维修确认单》。
另外:如果非常确定保险理赔能够覆盖损失,且能够有余额作为利润;或者侵权责任方已书面确认承担的金额并有能力支付足以覆盖损失的款项,且能够有余额作为利润,否则按以下办理:
“新车事故降价损失”应当及时进行司法评估,及时必须议价处理的,可以证明系在合理金额范围内,且保留好原车价格依据及证明“新车事故降价损失”产生的“买入”及“卖出”的合同、转账付款凭证、发票。实践中,议价“买断”成为行业习惯,但为解决争端,及确保在此后的追偿及理赔中实现转嫁损失的目的,尽量约定一个可调整的买断价格:1、最终买断价格=原车价格-司法判决确认的“新车事故降价损失”;2、暂定买断价格≤原车价格-司法评估确定的“新车事故降价损失”,且暂定买断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可多退少补;尤其暂缓支付“买断后的价差”,配合以诉讼判决方式确定“新车事故降价损失”后再予支付。
第4篇 亟待注意的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挂靠体系车辆,公司与实际车主雇佣的驾驶员没有劳动关系,但需要督促实际车主与其雇佣的驾驶员签订合同并留一份在公司。
代办社保、代发报酬注意在合同中明确,且付款备注中明确。
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属于劳动关系的,不能存在“各承担一般社保费”的做法,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保。
第5篇 “合伙”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合伙范围、权利、义务及责任;注意选择合伙人,及约定退出机制。
第6篇 “出车货物保证金”的注意要点
注意出具收据时统一为“出车货物保证金”。
对于挂靠车,由公司向挂靠车实际车主收取“出车货物保证金”;挂靠车实际车主自行向其驾驶员收取“出车货物保证金”。
第7篇 预领出车款与借款的区别及注意事项
为避免资金占用成本增加,建议: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顺序结算和支付运费,对确属挂靠车的不预领出车款,出车款由实际车主自行向驾驶员支付及结算。
实际车主在公司有累进运费待结算的,可以在一定比例限额内向公司借款,但应当书面约定承担资金利息,并在领取运费时扣还。
公司驾驶员出车或员工因公事借领款项不计利息,但是应当在一周内提供真实合法发票或公司认可的凭证销借,否则从工资中暂扣。此项建议须完善在公司制度中,经员工会议征求意见,正式公示发布并员工签字已阅。
第8篇 催收运费法律应用
注意:1、运用律师催款函,并有效送达;
2、及时办理结算单或对账单;
3、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
4、催收保留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9篇 事故责任与保险理赔法律问题
1、事故现场注意拍照、录像;
2、事故发生后支付的一切费用应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提供结算清单、收费标准及依据,非法及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坚决不予支付;
3、有行车记录仪的,注意保存数据及向交警提供;
4、建立保险理赔专员,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收集和提供相应资料,按照保险合同及条款的约定及时履行报案义务,报案时要注意提示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不但要记录本车车险报案还要记录本车购买的货险报案;
5、签订保险合同应细看和对比条款和条件;
6、关注运输货物险、商业三者险的免赔事由,注重风险管理,了解和收集对方车辆的投保情况和资料,特别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7、保存事故受损原始状态和相关证据,如因本方损失金额与对方或者自己的保险公司达不成赔偿协议,应及时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单位委托当地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损失鉴定。
重要提示: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都可以行使优先赔偿权,要求自己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项目及责任限额内对自身的损失100%全额赔付!!
第10篇 垫付商品车购车款注意事项
多存在于“转板”业务,注意:1、垫付前完善合同并保留电话录音;2、评估垫付资金合理比例;3、陌生业务不垫付;4、特别注意,对方盖章后拍照发过来的“图片”并非有效合同,没有签字、盖章的文本也不是有效的合同。实践处理方案可参考第1篇;5、付款请采用转账方式,转款对象与销售公司一致;6、约定垫付资金归还前的车辆留置权,以及逾期不归还的车辆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