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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遗赠扶养人与本村村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发布时间:2020-05-29 点击数:1676 分享按钮

案情简介:

梁某是A村村民,40年前与妻子离婚,离婚时子女年幼都给了女方抚养,梁某也不承担抚养费,自己独自回老家生活,一直未再婚生子。2003年9月,A村民委员会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关于梁某居住及养老生活等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双方约定由A村民委员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梁某的生活、养老至寿终,梁某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寿终后归A村民委员会处置。后A村民委员会对其日常生活进行了适当照顾直至梁某逝世。

梁某逝世后,其子女主张继承其名下的遗产,但A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为由予以反驳,双方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本案中,1、A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A村民委员会能作为遗赠扶养人吗?2、未赡养父亲的子女还有合法继承权么?


律师观点: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与公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的规定,该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应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一般是指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

集体所有制组织,是指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由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集体所有制组织形式包括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村民委员会是法律定性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等。并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符合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扶养主体要求。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村民委员会虽然被法律定性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其法定职责中涵盖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所以相对于私权利来说它代表的是公权力。

所以,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村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自始无效。

2、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并不当然剥夺其财产继承权,能合法剥夺子女继承权的,只有被继承人者本人通过法定遗嘱形式予以确认。

所以,梁某的子女仍然有权利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继承梁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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