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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货车司机服农药自尽事件分析治超站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21-04-09 点击数:1180 分享按钮

从河北货车司机服农药自尽分析治超站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作者: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 喻钧禾

45日一名河北货车司机因不满唐山市丰润区一治超站对其罚款2000元和扣车的处罚决定而服农药自尽。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该治超站的执法依据是20131216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并联合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从目前相关的报道来看没有证据证明该货车司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却被该治超站的工作人员作出了对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没有报道显示货车司机实施了以上行为,但在此我们先不讨论事实,先来分析一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的合法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虽然是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但仍然属于部门规章,既然是部门规章其制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二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所以,以上三部门如果想要制定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的规章要符合下面4个条件:

1\有法律依据;

2\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三有其一;

3\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4\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那么会形成下面六个问题:

1、三部门制定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2、有没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

3、是否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4、有没有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该管理办法第第三十五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这是否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5、有没有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该管理办法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在线。这属不属于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

6、有没有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该管理办法第第十六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这属不属于增加本部门权力的情形?

     这6个问题如果前3个问题得到的是肯定的回答,后3个问题得到的是否定的回答,那么这三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所以,笔者在此建议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依法对该部部门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如果发现有非法性条款理应废止或者修订,以此避免如此人间惨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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