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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事务部

发布时间:2016-03-07 点击数:2399 分享按钮
一、代理行政处罚听证
 
二、代理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代理行政诉讼   
1、对警告、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许可法律业务
 
四、国家赔偿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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