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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律咨询解答(一)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数:4150 分享按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极低价格向他人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  张冠华律师解答:

  首先,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建立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之上,是否贯彻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分离,是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标准。


   再次,股东转让股权是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影响的是股东自身的财产权益,对公司财产和其对外偿债能力并不产生直接影响,且股权转让价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公司的经营状况。


  所以,股东不因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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